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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来源:市住建局属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日期:2024-02-01 16: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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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92号)精神,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进一步明确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一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二是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下限为5%,缴存比例上限为12%,单位可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三是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应当由缴存单位核定,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的7月1日)开始前完成核定工作;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缴存年度当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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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发布时间:2024-02-01   来源:市住建局属住房公积金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92号)精神,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进一步明确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一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二是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下限为5%,缴存比例上限为12%,单位可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三是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应当由缴存单位核定,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的7月1日)开始前完成核定工作;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缴存年度当年不变。